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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的社保卡怎麽辦?

法律分析:1,辦理條件

法定勞動年齡內(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

未在北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包括四險和醫療);

已辦理就業登記證和居住證。

2.搬運材料

(1)被保險人護照復印件(復印件壹份加蓋公章);

(2)上述5項材料復印件1份,分別為《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留學生用)、《外國人工作居住證》(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3)外國人居留證復印件(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4)被保險人持有《北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居住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無需提供第(2)、(3)項內容;

(5)協議國出具的參保證明(與我國簽訂雙邊或多邊社會保險協議的外國人提供);

(6)《北京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情況表》(壹式兩份,加蓋公章);

(7)《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加蓋公章);

(8)企業版子系統(五險集成軟件)報價文件。

註:朝陽、東城、豐臺需要預約號;西城、海澱、石景山不需要預約號。

3.處理步驟

通過企業版子系統(五證合壹)軟件版本提供增加員工的操作。

然後帶上以上資料到當地社保局審核。現場招聘審核通過後,現場領取參保人臨時社會保障卡(加蓋社保中心鋼印)。

新參保人員的社保卡在辦理新參保業務三個月後,由社保中心通過快遞方式發放到單位。

用人單位可在辦理新參保業務三個月後,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於每月25日至30日期間到北京銀行指定網點為參保人領取醫療保險存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