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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保報銷比例

法律分析:1。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於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於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於60%。各統籌地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具體支付比例。

2.參保居民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按照各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平均住院費用的10%左右確定,不低於1500元。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具體支付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和參保居民醫療狀況合理確定。

3.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額。壹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