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已經辭職,這壹期限至關重要。辭職超過壹年的,勞動爭議仲裁不再審理;壹年以上,兩年以下,可以提起訴訟;超過2年後,員工雖然仍有權利提起訴訟,但失去了打贏官司的權利。
現實中,由於有關部門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引導力度不大,很多員工對勞動法律法規並不是很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
比如在個人社保層面,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說:多給妳壹點工資,不給妳社保。員工不知道不交社保的危害,所以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做法。
幾年後,人們早就離職了,才意識到社會保障的缺失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如果他們想通過法律維權,訴訟時效早就過了。
不誇張的說,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類似的事情。
在我們國家,只有損害國家主權的人才會被無限期起訴。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業關系到職工的合法權益。人民利益高於壹切。針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建議相關部門取消訴訟時效期限,只要員工能提供直接證據,無論是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法院,都應該審理!
壹、當事人賠償問題:1,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
2.在我國,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首先要申請仲裁;
3.只有對仲裁結果不滿的,才能向相關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是否有訴訟時效)。
第二,在我國勞動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中: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控制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壹方主張權利,或者向上級主張權利救濟,或者當事人願意行使權力而終止。從終止時起,仲裁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形式上的原因,被告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斷時效期間的主要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應當在時效期間內重新計算。
在勞動關系期間,因未支付勞動報酬提出異議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