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事項:
1.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還兩年,也就是說從還的那個月開始算(按繳費的時間段算,不按累計月份算)。例如,從4月10到2009年4月的任何時間段都被視為壹年。例如,從10年4月到2009年3月到2008年4月的任何時間段都按兩年計算,只另外支付2008年9月。
2.繳費金額=繳費時上壹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年繳費工資基數應加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繳費比例×繳費系數。
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5.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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