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業保險:即支付勞動者失業期間的生活費和醫療費,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和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3.工傷保險:即對因工負傷並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進行補償,也是對因工受傷勞動者的醫療保健和生活護理措施。
4.醫療保險:即職工患病期間的收入補貼和醫療中的保障措施。
5.生育保險:即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收入補貼和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