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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費的會計分錄怎麽寫?

發放工資和從工資中扣除職工承擔的社保費用時的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付)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個人)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已付)。第壹,工資發放第壹,銀行代扣社保最後。

提取工資

借:管理費用(管理人員)

(銷售人員的)銷售費用

生產成本(生產人員的直接公司)等。

貸款:應付款-應付款

社會保險費計提時:

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

貸款: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障(單位部分)

發放時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部分社保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實際支付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和公積金(單位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二、銀行扣在前面,工資發在後面。

繳納社會保障費時:

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負擔)

貸款: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款: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個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