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有關的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丟失的資料;
(二)詢問與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制止隱瞞、轉移、侵占和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並責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