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成都市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標準的,可以申請補繳。繳費方式根據被保險人年齡確定,具體繳費規定如下:
1,16以上60以下:參保中斷或中止後兩年內可以補繳,兩年以上不得申請壹次性繳費。
2、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
A.延遲領取養老金,繼續支付養老金至15B,壹次性支付至15。壹次性繳費標準:以當年選擇的繳費檔次為繳費基數,按12%的費率壹次性繳納。
3.年滿60周歲前不足15年:按年/月繳費或補充繳費,繳費不超過15。4.年滿60周歲前超過15年:按年或按月繳費,繳費時間不得少於15年,但不得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