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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保險支付比例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醫保:單位繳納比例10%,個人繳納比例2%+3元內大病統籌。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率1%,個人繳費率0.2%。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1%,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8%,個人不繳納。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費比例12%,個人繳費比例12%。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