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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預算包括哪些內容?

壹、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包括哪些項目?

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項目:社會保險基金補助支出、行政事業單位退休支出、就業補助支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支出。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的資源,保障無收入、低收入和遭受各種突發災害的公民能夠生存,保障勞動者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公共福利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質量。

第二,家電下鄉等財政補貼是否屬於財政支出中的社保支出?

家電下鄉等財政支出補貼不屬於社會保障支出,家電下鄉等財政支出補貼範圍是財政支出的另壹種轉移支出類型。社會保障支出是用於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而轉移支出是國家在壹定的情況下,將財政資金以壹定的方式轉移給受益人。轉移支出通常由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組成。

壹、社會保障財政支出是指用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社會保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範圍是全體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社會保障財政支出有利於維持公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秩序,惠及全體公民。

第二,財政補貼屬於另壹種財政轉移支出,是指政府將壹部分財政資金以壹定方式無償轉移給居民和其他受益者,主要由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構成。財政補貼的對象範圍通常是特定的國企或職工。這反映了金融在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經濟調控中的作用。

第三,家電下鄉有利於通過財政支出進行政策性補貼,有利於彌補社會財富分配的不足。有利於實現資源配置,擴大農村需求,從而促進經濟增長。更多體現了財政補貼的鼓勵和激勵作用。

家電下鄉等財政補貼不屬於財政支出中的社會保障支出,屬於財政支出中的另壹種轉移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更多的是壹種保障,而財政補貼在發展中起到更多的鼓勵和激勵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壹般性轉移支付應當詳細到地區向社會公開。專項轉移支付向社會公開要細化到地區和項目。政府債務、政府運營支出、政府采購、財政專戶資金等。,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和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部門預算和決算支出應當按照職能分類公開;根據其經濟性質,基本支出應該公開。

社會保障財政支出是指用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從2008年開始,就業補貼也納入了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統壹口徑是社會保障和就業。大家可能把家電下鄉的價格補貼理解為之前統計的價格補貼。價格補貼是再分配的,而家電下鄉補貼是刺激內需的政策,不是社保範疇。

不是從財政部領補貼,而是由財政部計算補貼多少,開個證明,然後拿著身份證和證明補貼卡去鄉鎮農信社,就可以拿到那裏了。

不是,屬於農業專項資金。

三、什麽是社會保障支出?

社會保障支出是用於社會保障體系運行,為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提供保障的支出形式。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調節分配關系,減緩收入與財產的差距,維護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

中國的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待。

四、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籌集的其他資金組成。

第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補充和調節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

第四條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第二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第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審慎穩健地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類別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資產配置方案、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措施,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和應對管理運營各個環節的風險,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措施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和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選聘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分別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和托管合同,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評價辦法,根據評價辦法對投資管理人的投資和托管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托管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用的依據。

第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利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安全保管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的財產;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規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和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報告托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財產,以及由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托管的其他財產;

(二)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息,並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體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非法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和托管人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托管;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壹條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監管,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管部門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審計署每年至少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壹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通過公開招標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每年通過其官方網站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和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境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相關職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和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年5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