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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去世社保怎麽處理?

法律分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條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前出境定居的,保留個人賬戶,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出境時或者出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依法全部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