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12%,10%由用人單位承擔,2%由個人承擔。
3.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1%,用人單位承擔0.8%,個人承擔0.2%。
4.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0.2%,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職工享受待遇,不能繳費。
5.生育保險:繳費比例0.8%,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符合相關規定的員工可以享受,但不能自己繳納。
6.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為10%-13%,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考慮,沒有硬性或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