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緩繳期間,單位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緩繳期屆滿後,單位應當補繳緩繳期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個人繳費)本息,並免繳滯納金。
緩繳期滿後不能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或者緩繳期間抵押財產發生轉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過期時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壹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限取決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保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