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這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