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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補償標準

征地社會保障費的補償標準是,對被征地所在市州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至少3倍給予壹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對征地時60周歲以上的給予全額補償。

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福利政策是更好地保障被征地農民權益和福利的重要舉措。此次政策調整,將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待遇進行綜合評估和優化,確保他們能夠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具體而言,政策調整將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提高社會保障補償標準,確保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後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為失地農民提供全面的醫療保障;強化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失地農民退休後能享受穩定的養老金;加強就業培訓和創業扶持,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就業和創業機會。通過這些政策調整,將進壹步提高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福利水平,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融合。

土地征收的社會保障補償方式是向被征收人支付社會保障資金:

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有償土地使用收入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最低標準按1.1乘以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3、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為被征地農民籌集社會保障資金,並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4.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進行管理和核算。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壹次性納入保障資金專戶,建立個人子賬戶。

綜上所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補償標準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最低標準,計算方法為1.1乘以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9。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2017;

第四十四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比例返還。按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比例返還的可分配盈余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60%;返還後剩余部分按照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合作社接受國家直接財政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份額,按比例分配給合作社成員。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並記入成員賬戶。具體分配方式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由會員大會決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