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對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後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城鎮“低收入家庭”和“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
(二)政策調整
1.取消審批時限
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規定,城鎮下崗職工符合“4050”年齡條件的審核時限為2007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齡審核的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對象可隨時達到“4050”年齡,隨時申請補貼政策。
2.延長補貼享受期限。
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新政策延長補貼期限:壹是對社會保險補貼到期後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壹次性延長補貼期限,最長1年。本條是因金融危機臨時增加的優惠政策。
(3)兩個問題
1.如何認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對於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將其檔案提交社保所,由社保所上報社保局進行認定;被用人單位吸收的,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檔案提交社保局進行認定。
2、新人員申報補貼日期:
對於因審批時限取消而新增的人員,請告知這些人員於明年6月5438+10月到社保所報到。既然這些人壹共可以享受三年,如果他們強烈要求補上半年,我們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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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標準:
1.就業困難人員中,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需要贍養(撫養)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75%給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2.其他就業困難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以下簡稱“4050”)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按照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50%給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