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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深圳居住證的條件

深圳辦理居住證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駕駛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文件等。;

2.申請人在具有持證攝影資質的影樓拍攝的居住證數碼照片回執上的圖像號;

3.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賓館出具的住宿證明,或業主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手續證明;

4.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居住滿半年的,需提供能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自行購買該房屋的證明材料辦理居住證,無需判斷是否已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5.繳納半年社保的,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繳納半年社保的證明,不需要判斷是否辦理了半年的居住登記;

6.學生證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滿半年的,可以提供學生證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學習滿半年的材料,申請辦理居住證。不需要判斷居住登記是否完成半年。

處理材料如下:

1,居住登記回執;

2.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本省居住證數碼照片采集檢測回執,使用二代身份證照片辦理的,不能提供本省居住證數碼照片采集檢測回執;

4.居住地址、就業、就讀、人才引進等證明材料。

綜上,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的,經辦單位不得收取費用。因遺失或損壞需要更換或換發居住證的,應當補交費用。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