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依法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