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陪產假期間,工資壹般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高於當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未給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按照職工合同工資的標準支付職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
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分娩或手術後18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後,生育保險費撥付到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發給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