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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也可以計入其他應付款。具體情況如下:

1.領取工資、社保、公積金時:

借:各種開銷的工資。

-社會保障(公司負擔)

1.公積金(由公司承擔)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社會保障(公司負擔)

1.公積金(由公司承擔)

2.支付員工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款: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障(個人負擔)

1.公積金(個人負擔)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繳納社保、公積金、個稅:

借:應付職工-社會保障(公司負擔)

公積金(公司負擔)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障(個人負擔)

-公積金(個人負擔)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貸款:銀行存款。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程序:

1.開立社保賬戶:公司需要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局開立社保賬戶,開立社保賬戶後將領取社保登記證。

2.添加員工:社保賬戶是壹個獨立的賬戶,添加或刪除員工的操作必須在賬戶中進行。公司每個月都要把新增員工加入公司社保賬戶,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裏刪除。

3.確認社保繳費基數:單位需要每月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保證社保的正常繳納。

4.確定社保的繳納方式如果公司與銀行和社保管理機構簽訂了銀行繳費協議,則每月固定時間從公司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社保費用。單位也可以選擇到社保局以現金或支票的方式進行現場繳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