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積極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落實醫療保險證件制度;
2、熟悉醫療保險的適用範圍,保證醫療保險的正確使用;
3.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醫療保險相關知識的培訓;
4、處理各部門醫療保險實施中的各種問題,及時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系,確保醫療保險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5、負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目錄數據的上傳和核對,制作醫療保險報表提交社保中心。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壹條。
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分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