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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當月如何繳納社保

辭職當月,用人單位將繼續繳納社保,具體如下:

1.這是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當月向勞動者繳納社保。

2.但勞動合同終止後的下月,用人單位無需繳納相關社保,勞動者可自行繳納或將社保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

辭職當月停繳社保並不違法。《社會保險法》沒有規定職工離職當月可以停繳社保,或者不能停繳社保。壹般來說,員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要繳納社保。如果他們離職,允許雇主當月離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