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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社會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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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根據《關於同意調整杭州市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09〕69號),城鎮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2065,438+00,65,438+0調整為65,438+04%。城鎮個體勞動者的繳費比例按照省政府的統壹規定執行。

醫療保險:根據《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7]6號,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壹)用人單位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按10.5%的費率按月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納入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和大病保險基金。

(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的工傷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其傷殘津貼發放的標準按月為其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直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用人單位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退休職工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全額補貼。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工資)300%的,按300%核定單位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職工按下列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

(1)在職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個人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二)因工致殘退出生產崗位的職工,以其傷殘津貼為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三)在職職工中六級及以上的退役殘疾軍人個人,不需要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

計算職工繳費基數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

失業保險: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47號,

206543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2月1日(繳費期間),全省失業保險單位費率由1%降為0.5%,個人費率仍按0.5%執行。

工傷保險:按照《杭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化浮動費率辦法》執行。

二、關於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杭州市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和工傷保險費繳納比例,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如下:杭州市區範圍內企業壹類行業。

0.5%,第二產業0.8%,第三產業1.2%。五個縣(市)的企業占第壹產業的0.7%,第二產業的1.0%,第三產業的1.4%。

。基準費率可根據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關於浮動匯率

(1)企業為壹類行業的,按照行業基準費率下浮,下浮標準為0.1%。

,上浮壹檔。企業為二類行業的,按照行業基準費率向上或向下浮動。第壹檔換擋的標準是0.1%。

,最多浮動二檔。企業為三類行業的,按照行業基準費率上浮或下浮。浮動壹檔的標準為0.2%,最大浮動二檔。

城鎮企業壹類行業最低浮動幅度為0.4%;第二產業最低浮動幅度為0.6%,最高浮動幅度為1.0%。

;三個行業最低浮動幅度為0.8%,最高浮動幅度為1.6%。

五縣(市)壹類行業最低浮動幅度為0.6%;第二產業最低浮動幅度為0.8%,最高浮動幅度為1.2%。

;三個行業最低浮動幅度為1.0%,最高浮動幅度為1.8%。

(二)費率浮動由各工傷保險預算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工傷保險費用占支付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收支比)確定,企業工傷保險收支比超過。

100%,實行向上浮動;企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比為0的,向下浮動(見附表)。

(三)工傷保險費率每年調整壹次,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

生育保險:根據《杭州市生育保險辦法》(杭政辦[2011]22號)的有關規定,經2013年8月30日市長辦公會議批準,決定杭州市自2013年6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