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社會保障卡文件結構劃分、控制密鑰加載、卡片打印、個性化信息書寫等制作工作,由省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統壹組織;省級不具備集中制作條件的,可以交由發行城市或第三方機構制作。
第十壹條發卡地區選擇的承擔社會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數據存儲、傳輸使用和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確保社會保障卡數據和密鑰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