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白血病;
2.先天性心臟病;
3.終末期腎病;
4.乳腺癌;
5.宮頸癌;
6.嚴重精神疾病;
7.耐藥結核病;
8.艾滋病的機會性感染;
9.血友病;
10,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11,唇腭裂;
12,肺癌;
13,食管癌;
14,胃癌;
15,ⅰ型糖尿病;
16,甲亢;
17,急性心肌梗死;
18,腦梗塞;
19,結腸癌;
20,直腸癌。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具有強制性的政策法規或由特定組織或機構經辦的自願合同,在壹定區域內的壹定參保人群中籌集醫療保險資金。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勞動者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