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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保和農村社保有什麽區別?

城市社會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的區別如下:

1,投保人群不同。城鎮社會保障主要針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等參保人群;農村社會保障主要針對農村居民、農民等參保人群;

2.繳費標準不壹樣。城鎮社保繳費標準高,參保人社保待遇相對較高;農村社保繳費標準低,參保人社保待遇相對較低;

3.待遇不同。城鎮社會保障待遇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農村社會保障待遇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

4.報銷比例不壹樣。由於城鎮社保繳費標準較高,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在享受醫保報銷時,報銷比例相對較高;而農村社保醫保報銷比例較低。

社會保障內容包括:

1.養老保險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交夠15及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

2.失業保險可以為因失業而暫時失去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

3、醫療保險,壹般個人只承擔40%的醫療費用,60%由醫保部門承擔;

4.工傷保險壹般由單位繳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可以享受壹定比例的報銷;

5、生育保險,壹般男職工也要參加生育保險。生孩子之前,只要是連續繳費12個月以上,就可以享受部分費用報銷。

綜上所述,城市社保和農村社保的具體政策和標準會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有所不同,以當地社保政策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