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建帳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