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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國家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單位購買的社保可以同時擁有,但只能享受壹項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的出現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進程中,農民的農業用地不可避免地會轉化為非農業用地。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