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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最低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的數字是上壹年全市職工工資的8%。

2.單位繳費按照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2%繳納。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個人養老金賬戶規模由165438+本人繳費工資的0%調整為8%。之前的政策是個人繳費和3%的單位繳費全部納入個人養老金賬戶,單位繳費19%轉入社會統籌,而新政策也是將單位繳費的3%納入社會統籌,解決養老金賬戶空賬問題。[2]

醫療保險

以北京為例,醫保支付比例(最低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工資的60%):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

單位1%,(鎮)個人0.2%;個人(農村地區)不繳費。

工傷保險

根據單位劃分的行業範圍,確定其工傷率,工傷率在0.5%-2%之間;

生育保險

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繳費。

公共積累基金

以北京為例,公積金繳存比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北京市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統壹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按照工資的12%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是65438+工資的0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