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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海關要求

(壹)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西部地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考生報名條件放寬至高中畢業及同等學歷。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2、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3、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擴展資料:

海關的權利:

1、檢查權

進出境運輸工具,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進行檢查;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應當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走私貨物、物品、物品的場所,應當檢查有關運輸工具。

對隱藏的走私物品應當檢查,對被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應當檢查,對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過程應當檢查營和貨物。

2、查閱、復制權

查閱、復制出入境人員證件,查閱、復制與運輸工具、貨物、藝術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目、文件、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等有關資料。ICLES進出該國。

3、查問權

詢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4、檢驗權

對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的行李物品、進出境物品的查驗。

5、查詢權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6、稽查權

檢查企業的出入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的有關帳冊、會計憑證、單證和資料。

7、扣留權

違反海關法和有關合同、發票、帳冊、文件、記錄、業務函電、音像制品等規定保留進出口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拘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壹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8、連續追緝權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逃脫海關監管的,應當帶回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邊疆地區處置。

9、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包括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對走私當事人和違反海關規定處以罰款,對違法的報關企業、報關員暫停或者取消其資格。

10、佩帶和使用武器的權利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攜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使用武器。

11、強制執行權

在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制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減稅、強制執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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