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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察招募結束時

2007年8月下旬,新疆巴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接到舉報稱,且末縣玉石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石礦業公司)在且末縣阿爾金山塔什沙依礦區無證開采玉石,並將新疆迪格蘭商貿有限公司探礦人員強行趕出其合法勘查區域,扣押其探礦設備和玉石資源。對此,霸州支隊組織相關人員連續兩次對玉石開采公司無證開采玉石進行查處。

2007年9月,巴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在塔什沙依礦區進行實地調查。經查,該玉石開采公司負責1999前且末玉石礦的開采,至今已8年,采礦許可證未辦理。2007年8月,且末縣國土局發文通知玉石礦業公司停止非法開采,但該公司並未停止非法開采活動。為此,霸州支隊當場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對非法開采的礦產品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2007年9月9日,霸州支隊再次接到舉報,反映玉石開采公司仍在挖玉並運出礦外。2007年9月10日,霸州支隊組織聯合調查組趕赴塔莎沙溢礦區,制止非法開采,沒收已開采的玉石礦。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被數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員攔截,如田壹家玉石開采公司。他們用鋼筋、鐵鍬、石頭搶玉,並毆打執法人員,5名執法人員受傷。

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霸州支隊對此案進行了聯合審理,並向總隊建議報請國土資源廳暫緩辦理塔莎沙溢玉石礦采礦權及該公司其他采礦權的延續。2008年3月,依據《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無證開采;沒收非法開采的玉石6635噸;處以50000元罰款。

且末縣公安局依法查處了田及其團夥暴力抗法、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2008年4月,且末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處罰:田被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吳被行政拘留7天,罰款500元。

根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及贓款贓物追繳管理辦法》和霸州市財政局《關於移交罰沒物資的函》的有關規定,霸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依法將罰沒的6635噸玉石移交霸州市財政局進行拍賣,並獲得1.7029萬元,全部上繳財政。

分析本案是壹起侵犯他人探礦權,暴力抗拒執法的無證采礦案。

且末玉石礦業公司公然進入他人已取得探礦權的區域非法開采玉石資源,趕走勘探工人,扣押勘探設備。而且在執法人員調查取證過程中,不僅是壹起無證開采案件,也是壹起典型的社會治安案件。《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產,破壞采礦、勘查設施,擾亂礦區、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這些法律規定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也是采礦權人和執法人員保護自己的武器。如果探礦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報案,申請維權,不僅不會提高違法者的威信,還可以減少對資源的破壞,減少國家和企業的財產損失。

本案中,探礦權人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存在以下問題:壹是探礦權人應當主動維護自身的探礦權權益,在違法當事人進入其合法勘查區域,幹擾其正常勘查活動時,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二是在合法勘查區內,違法當事人的非法采礦行為對其經濟利益造成了損害,探礦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非法采礦當事人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的損失;第三,且末縣玉石礦業公司在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開采後拒不停止,已經符合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霸州市國土局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從這個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礦產資源執法環境的險惡,特別是在壹些偏遠地區,應該采取壹些有力的措施來改善執法條件,保護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保證執法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