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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超市怎麽管理

第壹條 錄用原則

1.1 員工的招聘將根據公司的需要進行。

1.2 本公司采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聘優秀、適用之人才,無種族、宗教、性別、年齡及殘疾等區別。

1.3 本公司的招聘以面試方式為主。

第二條 錄用條件

2.1 新聘員工壹般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2.2 試用期滿考核

2.2.1新聘人員試用期滿前,由各部門主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錄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2.2 試用人員試用合格,其工齡自試用起始之日起計算。

2.3 以下情況均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者;

。判處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被剝奪公民權力者;

。通輯在案者;

。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未滿16周歲者;

。有欺騙、隱瞞行為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酗酒、吸毒者;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虧空、拖欠公款尚未清償者;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曾擔任課長及以上職務因任何原因離開本公司者;(經中國區總裁特批除外)

第三條 錄用程序

3.1 各部門主管可以根據本部門發展或職位空缺情況,協同人力資源部進行招聘。

3.2 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實行體檢制度。

3.2.1 公司指定應聘人員在試用期開始以前都必須在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指定項目的體檢,並向人力資源部出示體檢證明。只有經證明其健康狀況適合工作者,才可依照勞動合同被公司錄用。

3.2.2 公司指定的員工應當進行年度體檢,以保證公司的全面衛生質量。如員工患傳染病,將被調任其他職位或在治療期間暫停工作。

3.2.3 公司指定體檢的員工,可憑醫院體檢原始發票在試用期滿後向公司報銷其體檢費.

3.3 新錄用人員報到應先到人力資源部辦理下列手續:

。如實填寫相關人事資料表格;

。遞交體檢合格證明書原件;

。核對並遞交學歷證書原件;

。核對並遞交身份證原件、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類就業證件原件,各項社會保障的轉移手續;

。交壹寸的半身照片3張;

。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3.4 新錄用員工報到後,公司憑其提供的合法用工證明與其簽署勞動合同書。在試用期滿之前,3.3條款所規定手續仍無法齊備的,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不

支付經濟賠償。

3.5 所有員工個人情況如住址、婚姻狀況、生育狀況、緊急情況通知人發生變化時,應於七日內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四條 錄用禁忌

4.1 本公司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4.1.1 凡在本公司有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報,否則將視為欺騙行為。

4.1.2 壹般情況下員工的親屬(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被公司雇傭,但在特殊情況下,經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可以雇傭。

4.1.3 如員工與公司另壹名員工結婚,則管理部門可以調動任何壹方的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

4.2 公司是員工唯壹的雇主。

4.2.1 員工在為公司服務期間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兼職或專職工作;未經批準,員工不得為其他任何公司或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即使是無償的。

4.2.2 員工希望為其他個人、企業、各類機構臨時工作,應該獲得公司事先書面批準。公司有權隨時撤銷上述批準。

4.2.3 未經批準,職工首次接受其他報酬時,亦將被視為其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第三章 服 務

第壹條 服務原則

1.1 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1.2 不僅從語言上,更從行動上向客戶(公司外部及內部)表明:客戶的需求就是我們的需求。

1.3認真聽從上級主管人員的工作指示和教導。對於職務報告,應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不宜越級呈報,但在緊急或特殊情況下不在此限。上下級之間應誠意相待,彼此尊重。

1.4 正確、有效、及時地與同事、與其它部門溝通意見看法。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

1.5 專精業務知識和技能,開發自身潛力,表現出主動參與、積極進取的精神。

第二條 遵循商業道德

2.1 公司永續健康的經營發展,取決於每位員工的態度和行為符合公司的期望。每位員工緊記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點、時間都註意維護公司的形象和聲譽。

2.2 不論是銷售公司產品或提供服務,或是向供應商購買產品或服務,應完全以品質、價格與服務為決策的依據,不得給予或接受個別客戶或客戶代表相關的報酬、贈品或其他特殊待遇。

第三條 日常行為規範

3.1 員工應禮貌待客、舉止得體:

3.1.1 禮貌地對待客戶及來訪者;

3.1.2 與客人交談應態度和藹,註意使用禮貌用語,禁止工作時言語粗魯;

3.1.3 對客人提出的詢問和要求要耐心的解答,解答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3.1.4 與客人相遇,要主動讓路;與客人同行,應禮讓客人先行;

3.2 員工應註重儀表整潔:

3.2.1 員工必須身著制服進入工作現場,制服必須保持清潔,熨燙平整;

3.2.2 員工的指甲必須修理好並保持清潔,女性除淡色指甲油外,不得塗指甲油;

3.2.3 男員工不得留胡須;

3.2.4 男員工不得佩帶耳環,女員工佩帶的耳環兩側須壹致;

3.2.5 儀表不整的員工,不得進入工作現場,並做缺勤處理;

3.3 員工上班時必須佩帶姓名卡:

3.3.1 姓名卡被視為制服的壹部分,上班時必須佩帶在制服的左上方;

3.3.2 如員工丟失姓名卡,必須立即向人力資源部報告;

3.3.3 員工不得佩帶他人的姓名卡,否則立即受到違紀處分;

3.3.4 姓名卡是公司的財產,員工在結束雇傭時,必須交還人力資源部,否則將賠償五十元人民幣;

第四章 工 時

第壹條 標準工時

1.1 員工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不包括用餐時間和加班時間。

1.2 由於公司的經營性質,周六和周日為正常工作日:

1.2.1 員工每周的休息日由部門主管根據本部門排班情況確定;

1.2.2 部門主管人應提前安排員工的休息日並通知員工;

1.3 員工應當按照部門主管制定的工作時間表進行工作和輪休,拒不遵守的員工將作曠職處理。

第二條 特殊工時

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司還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第三條 加班

3.1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損害員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權根據工作和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

3.1.1 員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時數須經由部門主管在”加班審核表”上簽字後方可確認。

3.1.2 申報加班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

3.2.員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3.2.1普通工作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3.2.2 休息日員工加班的,公司安排調休或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2.3 法定休假日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2.4 員工本月加班的,公司應於下月月底前安排調休;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調休的,將在3個月內安排調休。

3.3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不再執行加班制度。

3.4 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公司在節假日組織的郊遊及其他娛樂活動;

。公司在非節假日組織的下班後的娛樂活動;

。出差時路途所花費的時間;

。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辦公室管理人員,未經上司指派或同意的日工作時間的延長。

第五章 考 核

第壹條 考核的類型

1.1 本公司員工的考核可分為考勤與考績。

1.2 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1.3 員工考核記錄將作為轉正、升遷、調薪、核發年終獎金及懲處的依據。

第二條 考勤制度

2.1 員工應每天打卡以記錄出勤時間。

2.1.1 員工在到達公司後或離開崗位前應著制服打卡。

2.1.2 員工如果未按規定打卡,將視為缺勤,並扣除相應工資。

2.1.3 任何員工不得代為其他員工打卡,否則將被視為較重違紀行為。

2.1.4 員工應對考勤卡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前往人力資源部申請補辦。

2.1.5 員工因公司業務需要外出辦事而不能進公司的,應該事先填寫“外出工作時間表”並由部門主管簽字,回公司後應即將“外出工作時間表”交人力資源部確認。

2.2 員工應準時上班,不得遲到、早退、曠職:

2.2.1 工作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2.2 工作時間終了前15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2.2.3 工作時間開始後或結束前15分鐘到4小時內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半天論;4個小時之外到班或下班者以曠職1天論;

2.2.4 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三次,即使累計時間不超過15分鐘,也以曠職半天論;

2.2.5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根據實際缺勤天數按曠職處理;

2.2.6 擅離工作崗位,按曠職處理;

2.2.7 曠職期間,工資不發;

2.3 公司將根據考勤紀錄實行獎懲,具體辦法參考第十三章

2.4 員工在年內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 考績制度

3.1 考績分為試用考核、年終考核。

3.1.1 試用考核:由部門主管考核試用人員,經評估合格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予以正式錄用。

3.1.2 年終考核:每年年底執行。由部門主管對部門員工先行考核後,呈人力資源部總評。

3.2 考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員工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團隊精神、遵紀情況等等。

3.3 考績可分為以下等級:

。傑出,工作成績優異卓越,對組織、公司作出較大貢獻;

。優秀,全面完成工作成績且在大多方面超出標準;

。勝任,工作完成合乎要求,達到標準;

。需改善,尚有未達標準方面,但經努力可改進;

。不合格、工作差等,經過提醒教導後仍未改善;

3.4 考績結果為“需改善”或“不合格”的,均屬“不能勝任工作”。

3.5 考績工作由主管、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專業技能,工作態度以及全年的功過記錄等以客觀的態度予以評定。

第六章 薪 酬

第壹條 工資構成

1.1 員工的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獎金(其中出勤、表現、效益獎各占1/3)、津貼構成。

1.2 公司根據員工的職位性質、職責範圍和個人表現確定員工的工資,員工的平均小時工資為其月基本工資除以167.4(員工平均每月工時)。

1.3 如果員工按時出勤,並能履行其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遵守主管人員或其他上級的指示,則公司每年將根據公司當年效益情況,給予員工壹定數額的獎金,是否給予獎金及獎金的具體數額將由部門主管決定。

第二條 工資支付

2.1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

2.1.1 工資發放實行先做後付制度,即當月工資次月發放。

2.1.2 公司發薪日為每月5-7日,如遇公眾假期,發薪日可提前或推後。

2.2 公司按規定從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中扣除個人所得稅,並代員工向政府稅務部門繳納。

2.3 本公司員工不得向他人泄漏自己月薪所得,亦不得詢問本公司其他員工的月薪所得,違反此規定的員工應受到相應的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將導致解聘。

第七章 福 利

第壹條 社會保險

1.1 公司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 醫療福利

2.1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和在職期間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可視具體情況,按當地有關政策執行。

2.3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待遇。

2.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5員工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假 期

第壹條 假期類別

1.1公司的假期分為法定節假、婚假、喪假、年休假、補休假、病假、產假和事假。

1.2 除長病假外,公司給假以“工作日”計。

第二條 請假規則

2.1 所有休假應事先獲得直接上級主管批準.

2.2 所有假別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 按請假核準權限獲批準後, 統壹交人力資源部備存.

2.3 所有員工必須在休假完畢後立即至人力資源部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 法定節假日

3.1 員工每年享有***計十個工作日的法定休假:

。元旦壹天

。春節三天

。勞動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

3.2公司可要求員工於法定節假日進行工作,並按照有關法律、本員工手冊與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

第四條 婚、喪假

4.1員工結婚給假3個工作日。符合計劃生育晚婚的(男員工晚於25歲,女員工晚於23歲,或晚於政府規定的年齡)員工向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1.1婚假工資照發,但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結婚證明。

4.1.2婚假只能在結婚日前或後1個月內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店長或區經理特批。

4.2 如員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憑醫院《死亡通知書》,公司將給予員工最長三天的喪假。

4.2.1 員工如需請喪假,須提前通知人力資源部。

4.2.2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條 年休假、補休假

5.1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5.1.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壹年以後,每年享有壹次連續6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間將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和補貼。年休假允許拆零休假,年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壹天的按壹天計算。

5.1.2普通員工需要年休,應當提前壹周,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後,方可休假;管理人員需年休,應當提前二周,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獲得2級批準後,方可休假。

5.1.3年休假需在壹年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

5.1.4為保證公司的日常有效運營,部門主管將提前為每位員工計劃和安排休假日程。

5.1.5 員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況下, 不得以年休假為理由離開工作崗位。

5.2公司實行補休假制度

5.2.1員工為公司連續工作滿壹年以後,每年享有6個工作日的補休假;

5.2.2員工請補休假需提前1周書面申請。

5.2.3補休假需在壹年之內休完;它不予累計享用,也不折發酬金。補休假的休假時間按天計算,不足壹天的按壹天計算。

第六條 病假

6.1員工每月可以享有壹個工作日帶薪病假。如果員工該月未休病假,則既不能累積,也無任何補償。

6.1.1壹個日歷月中,員工請病假2個工作日及以上,自第2個工作日起,在扣除當月出勤獎後,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病假工資。

6.1.2凡因重大病因須住院、手術者,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發放,但須出具市級醫院住院診斷證明。

6.2凡請病假,應在病假當天親自或電話通知部門主管。並在病假結束返崗當天出具公司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病假證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歸檔。

第七條 產假

7.1女員工生育享有產假。

7.1.1單胎順產休產假90天,從預產期前十五天至預產期後七十五天。配偶分娩給假1天。

7.1.2 24歲以上分娩頭胎者,增加15天,其初婚配偶給假3天。

7.1.3難產多胎等根據各地方政府規定給假。

7.2所有女員工必須於孕後壹個季度之內通知部門主管其懷孕狀況。

7.2.1休產假必須於預產期前十周向人力資源部申請,並出示醫院出具的妊娠證明。

7.2.2產假工資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計發。

第八條 事假

8.1員工請事假應事先由部門主管批準,人力資源部審核,事先未得到批準的缺席,按曠職處理。

8.2事假期間工資不發。

第九章 培 訓

第壹條 培訓目的

1.1通過培訓,使員工達到並保持在本職工作崗位上進行規範服務的要求。

第二條 上崗培訓

2.1上崗培訓是指員工到崗後至試用期滿前的業務培訓。

2.2上崗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部門職能與工作目標;

。部門崗位結構和崗位職責;

。崗位應知應會;

。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本公司和本部門規章制度;

2.1.2上崗培訓由各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2.2上崗培訓的考核結果與員工轉正評定相結合。

第三條 在崗培訓

3.1在崗員工業務培訓由各部門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實施。凡公司出資培訓的,培訓前員工應根據公司要求簽訂培訓協議。

3.1.1在崗培訓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人力資源部配合。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單位來公司培訓或組織有關員工參加公司外培訓。

3.1.2在崗培訓可采取崗位交叉培訓、業務提高培訓、新規範新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3.2公司每年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對現有主管以上人員進行培訓。

3.2.1對管理人員的統壹培訓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組織實施。

3.2.2管理人員統壹培訓的內容包括管理理論、管理能力、管理技巧、新知識、新技能、等等。

3.2.3對管理人員的專項培訓,由本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提出專項申請,報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

3.3培訓考核的資料應歸檔保存,作為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條 待崗培訓

4.1待崗培訓是指員工離開原崗位,列入編外,由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培訓。

4.1.1待崗培訓的內容為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等等。

4.1.2待崗培訓期限壹般為三個月,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4.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無效,可列入待崗培訓。

。多次違反員工手冊及公司和部門的規章制度,尚不足以辭退;

。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部門認為應待崗培訓;

。績效考核中評定為不合格的;

4.3員工待崗培訓按下列程序辦理:

。所在部門負責辦理呈批手續;

。由所在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主管集體討論決定;

。店長或區經理批準執行。

4.4員工待崗培訓期間待遇如下:

。待崗期內,發基本工資,停發任何形式的獎金和津貼、補貼。

。對延長待崗期三個月的,從延長期的當月起其基本工資逐月遞減20%,但最低額不低於地方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待崗培訓員工不享有當年年休假。

4.5員工待崗培訓考核合格,原則上安排回原部門,若原部門無法接收,公司將另行安排崗位,員工工資按新崗位重新確定,若員工不服從分配,公司可與員工終止合同。

4.6 待崗員工重新上崗後,若再次被列為待崗對象,可勸其辭職或作辭退處理。

第十章 調 動

第壹條 調動種類與程序

1.1 調動是指在勞動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的工作地點和職位級別的調整。

1.1.1 員工調動分為平行調動、晉升調動、降職調動和臨時調動。

1.1.2 普通員工的調動主要是店內調動;管理人員的調動,除店內調動外也可以是店與店之間的調動。

1.1.3 員工沒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絕公司對其職位、工作地點的調動,否則以終止合同論。

1.2 任何調動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1.2.1 所有調動,都須經部門主管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管理人員調動視級別不同須經店長或區經理批準。

1.2.2 公司對於進行內部轉移的員工,給予相當於該員工在轉出單位當月月工資2倍的搬家津貼,由轉入單位承擔。

第二條 平行調動

2.1平行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薪酬不變情況下的職位變動。

2.2員工的調動取決於以下(但不限於)情況:

。部門工作量的增減;

。為員工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進行的職位輪換;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職位;

。工作急需;

。新店開張;

。其他原因;

第三條 晉升調動

3.1 晉升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薪酬向上調整的職位變動。

3.2 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資格晉升到高職位:

。員工在原職位表現優秀;

。有擔任高壹級職位的能力和潛力;

。完成晉升職位所必須的教育與培訓;

。誠實、正直、態度積極;

3.3 晉升調動可通過自薦或直接主管推薦,經2級批準,由經人力資源部的審核實施。

第四條 降職調動

4.1降職調動是指在職位級別或薪酬向下調整的職位變動。

4.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由上級主管建議,人力資源部批準,方可以降職。

4.1.1 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4.1.2 由於組織結構調整,相應職位被取消,沒有合適的職位空缺。

4.2 降職人員從降職的次月起執行新職位的工資與福利標準。

4.3 降職調動應當從嚴掌握。

4.4 員工有權對降職調動提出異議,但公司壹經決定,員工應當服從。

第五條 臨時調動

5.1 如果壹個部門的人員臨時緊缺,經店長或區經理同意後,可以從其他部門臨時調動人員。被臨時調動的人員仍執行原職位的工資福利標準。

5.2 臨時調動最長不超過壹個月,否則該員工必須辦理正式調轉手續,工資福利按新職位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