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和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統壹劃分網格,整合各種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網格提供服務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鎮(街道)負責網格服務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網格機構),承擔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網格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網格服務管理工作。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區域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二章網格和網格人員第五條網格由縣(市)區網格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界限明確、因地制宜、便於服務管理的原則統壹劃分,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網格的劃分和調整應當報市網格機構備案。第六條市電網機構應當根據省電網編碼標準,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編碼。網格編碼是唯壹的。第七條網格員是指在網格內從事服務管理的人員,包括網格組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綜合網格的網格組長和專職網格員是城鄉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
城市綜合網格應配備專職網格員,有條件的農村綜合網格應根據需要配備專職網格員。第八條網格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網格內的服務管理工作。網格長由城鄉社區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或專職網格員組成,由鎮(街道)網格組織會同城鄉社區黨組織和村(居)委會確定。第九條專職網格員具體從事本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專職網格員可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調,也可按規定由縣(市)、區、鎮(街道)統壹招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網格員:
(壹)受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被司法拘留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兼職網格員可以協助網格領導和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人民調解員、村(居)民代表、誌願者擔任。第十壹條網格成員接受鎮(街道)網格機構和村(居)委會的管理,履行網格服務管理職責。
網格成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壹)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扯皮的;
(四)傲慢、無禮或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網格成員有權拒絕執行下列項目:
(壹)超出本地網格服務管理清單應由網格工作人員實施的;
(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
電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三章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第十二條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壹)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
(三)調查和報告網格內的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協助預防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壹般公共安全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安保工作;
(五)協助調查處理網格內的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等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
(六)協助做好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戒毒人員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群體的排查治理工作;
(七)協助做好反滲透、反間諜、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的安全工作;
(八)通過電網開展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