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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事業單位招聘條件

北京市直事業單位招聘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符合公開招聘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

(五)招聘崗位面向應屆畢業生的,限列入國家統壹招生計劃(不含定向、委培)並且畢業時能如期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的應屆北京生源畢業生報名。

(六)招聘崗位面向社會人員的,限除上述應屆畢業生(及可報考應屆畢業生崗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之外,具有國家承認且符合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要求、北京市常住戶口且人事行政關系在北京的人員報名(不包括戶口、檔案保留在的非北京生源畢業生);

(七)招聘單位所規定的相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