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壹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壹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壹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1,辦理進場交易登記、競買申請、競買登記等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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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開標、評標、定標等相關事宜,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
4.為國有、集體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轉讓提供服務;
5.辦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認證、統計和分析,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和服務;
6.辦理直接工程承包、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