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規範交割行為,保障正常交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定交割倉庫是指交易所指定的進行期貨合約實物交割的交割場所。
第三條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和批準
第四條申請指定交割倉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固定資產和註冊資本必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財務狀況良好,抗風險能力強;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庫管理規章制度;最近三年內沒有嚴重違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記錄;
(五)認可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和交割規則;
(六)主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具有五年以上倉庫管理經驗和壹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七)有嚴格完善的商品倉儲制度、庫存管理制度等。;
(八)貨場和倉庫具有壹定規模,具備存放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條件,設備齊全,計量符合規定要求,運輸條件良好;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成為指定交割倉庫,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近兩年出具的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倉庫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五)申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董事會同意申請指定交割倉庫的批準文件及相關單位出具的保函;
(六)倉庫管理制度及簡介;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指定交割倉庫的審批程序:
(壹)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人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
(三)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則或者細則,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後方可開展期貨合約實物交割業務;
(四)交易所根據實地考察和評估結果,擇優選擇倉儲企業,並與其簽訂《指定交割倉庫協議》。
第七條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批準後,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壹)指定交割倉庫出具標準倉單所需的各類印章向交易所備案;
(二)期貨交割業務指定人的授權委托書及簽名應當向交易所備案;
(3)支付抵押貸款風險;
(四)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放棄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申請,由交易所審批。
第九條指定交割倉庫廢棄或者不合格的,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1)交付的貨物全部出庫或變成現貨;
(二)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清算;
(三)按交易所規定清退抵押風險。
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及時將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者取消通知會員和指定交割倉庫,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壹)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出具標準倉單;
(二)按照交易所批準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收取相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實物交割規定有建議權。
(四)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壹)遵守交易所的交割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相關信息;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於期貨交割的商品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倉庫內的貨物,確保貨物安全;
(四)按標準倉單的要求提供貨物,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付貨物的運輸;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度評審;
(7)支付抵押貸款風險;
(八)變更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或者股權結構、存放地點、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倉庫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指定交割倉庫的日常業務分為商品入庫、商品保管和商品交割三個階段。
第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當確保期貨交割商品先行出入庫。
第十五條商品入庫是商品儲存的第壹階段,商品入庫依次經過以下操作環節:
(1)貨物給料機。接貨員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及時準確地接收運輸部門的入庫貨物,程序清晰,責任明確。如有封條破損、封面異常、貨證不符、數量短缺、貨物破損、包裝破損等情況,必須查明情況;二要分清責任,向承運人索要業務記錄或普通記錄,辦理交付;三要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2)商品驗收。商品驗收是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手續對商品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查,以驗證貨證相符,是否符合交易所的交貨要求的任務。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項目為:商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必要的入庫信息、包裝狀況、無需開箱即可看到的、可辨認的表面質量狀況(如有較多問題難以直觀看到或現有規則規定按比例抽樣檢驗的,需開箱、開箱、檢驗)。
(3)商品的入庫和標準倉單的簽發。只有貨物驗收無誤(或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才能辦理入庫手續,即根據貨主要求和交易所的具體規定,過賬、建卡、建立商品檔案、出具標準倉單。
(4)登記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發出後,相關會員應及時到交易所辦理登記手續。標準倉單登記後,可用於執行交易所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
第十六條商品經驗收入庫後,進入儲存階段,倉庫應做好商品在整個儲存期間的保管和維護工作。指定的交割倉庫應根據各種商品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結合當地自然條件,選擇合適的儲存場所和科學合理的堆垛方式,對商品進行不同的保管、維護和保養,確保儲存的商品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貨物出庫是指指定的交割倉庫根據貨主要求,通過交割、發貨、寄售等方式將貨物送出倉庫。貨物離開倉庫標誌著儲存階段的結束。
第十八條貨物出庫應進行驗收,驗收無誤後方可發貨;發貨當天,登記材料,清理文件、證件,清理現場,整理貨垛;對於需要代運的物資,應提前向運輸部門提出運輸計劃;收回標準倉單,加蓋“貨物已收”印章,與倉庫核對後保存。
第十九條商品轉讓。必須記錄轉移,並且必須過賬和出售材料賬戶。
第二十條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貨物出入庫手續時,應當及時將相應數據錄入倉單管理系統,並做好數據傳輸工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為期貨交割商品設立單獨賬戶。
第二十二條指定交割倉庫必須確定壹名負責期貨交割業務的人員,並指定專人負責交割商品的管理和辦理標準倉單業務。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會員和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的服務質量,切實提高倉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倉庫自檢、抽查和年審制度。
(1)自檢制度。各指定發貨倉庫應根據本辦法、發貨規則、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倉庫實際情況,每月選擇壹項或幾項工作項目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其掌握的信息或會員、投資者的反饋,隨時對各指定交割倉庫的壹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並做好詳細記錄,檢查交易所各項規定在指定交割倉庫日常工作中的落實情況。
(3)年審制度。交易所每年對指定交割倉庫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並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估,提出下壹年度的要求。對於不符合指定交割倉庫要求且無法改善的倉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倉儲容量和外觀、業務能力、經營業績、賬戶管理、會員滿意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向交易所繳納風險抵押金,作為倉庫履行義務的擔保。如無經濟補償,交易所將其利息返還倉庫(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如有經濟補償,交易所首先以其支付的抵押風險進行補償。抵押不足以抵償的,交易所有權向指定交割倉庫追索。
抵押風險的具體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協議》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因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導致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賠償責任;不足賠償的,由交易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足,補足後交易所有權由指定交割倉庫收回。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上海期貨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9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