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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促進自治區礦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境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礦業經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第四條 自治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可以優先開發利用。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和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申請登記,依法取得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鼓勵區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辦礦山企業;允許國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辦礦山企業。第八條 自治區實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自治區實行地質成果有償轉讓制度。有償轉讓的地質成果,應當經國有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第九條 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

(二)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地質環境的保護管理;

(四)負責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

(五)依法對自治區礦產資源進行規劃,並對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壹管理;

(六)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地下水資源。第十條 州(地)、市、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采礦登記管理、開采與保護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管理等工作。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自治區對保護、節約、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等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礦產資源勘查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評價的方針。逐步實行區塊登記管理制度。自治區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施行。第十四條 申請進行下列地質礦產勘查的,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1∶25萬和大於1∶25萬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

(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勘查;

(三)地下水、地熱、礦泉水資源的勘查;

(四)礦產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勘查;

(五)航空物探、航空遙感地質調查;

(六)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其它勘查。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應當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後的六個月內實施勘查作業。逾期未實施勘查作業的,按自動放棄探礦權處理,由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註銷其勘查許可證。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探礦權人必須接受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向自治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勘查登記手續:

(壹)變更勘查工作範圍的;

(二)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

(三)變更勘查工作階段的。第十七條 勘查施工作業不得阻礙灌溉、防洪等活動,不得損害灌溉、防洪設施和其他生產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後,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生產資料和其他財產損害的,依法予以補償。第十八條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進行儲量登記。第十九條 探礦權人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地質資料管理機構匯交地質勘查報告和其它地質資料。

自治區地質資料管理機構應當保護勘查成果匯交單位的合法權益,對勘查單位匯交的地質勘查報告和其它地質資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提供借閱或利用,不得進行封鎖或者將其轉讓、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