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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16以上員工,法律有哪些限制、要求和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井下、有毒有害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原勞動部《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

(壹)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中第壹級以上的粉塵作業;

(二)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壹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在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二級以上高處作業的;

(四)國家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國家標準《高溫作業分級》中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國家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3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八)地下礦山和礦山的采石作業;

(九)森林工業中的采伐、流放和森林保護;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壹)有易燃、易爆、化學灼傷和熱灼傷等危險作業的;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工作;

(十三)潛水、涵洞、暗渠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作業(居住在高原者除外);

(十四)連續負荷每小時六次以上且每次二十公斤以上,間歇負荷每次二十五公斤以上;

(十五)使用鑿巖機、打夯機、風鎬、氣鏟、鉚接機、電錘作業;

(十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低頭、彎腰、上擡、下蹲,用力姿勢和動作頻率每分鐘50次以上;

(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