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求職招聘 - 福建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福建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為深化我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人事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人事部〔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人事部〔2006〕80號)

壹.實施範圍和目標

(壹)我省各級國家機關舉辦的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包括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供養和自籌資金的事業單位,均納入本實施意見的管理範圍。

(二)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各類企業中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和企業,或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納入本實施意見的管理範圍。

(3)事業單位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地面工作人員,以及利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應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置

事業單位的崗位分為三類: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基層技能崗位。根據我省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人員編制總量和人員結構特點,綜合確定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壹)以專業技能為主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壹般不低於本單位崗位總數的70%。

(二)主要負責管理社會事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為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50%以上。

(三)主要負責技能運維、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的機構。,應保證以地面技能崗位為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50%以上。

(四)事業單位除主要崗位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地勤技能崗位占崗位總數的比例應控制在組織部門核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結構比例標準範圍內。

(五)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覆蓋面。已實現社會化服務的壹般勞務不再提供相應的地勤技能。

三、崗位等級設置

(壹)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我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八個等級,即三至十個工作人員崗位,分別對應現任的正科級、副科級、正科級、副科級、正科級、副科級、科級、科員、科員。

2.管理崗位的最高級別根據現行單位規範和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3.事業單位各級管理崗位的職工總數,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以及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和中層領導(含主任、副職)人數按各級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執行,中層以下(不含中層)各級管理崗位工作人員人數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職數(含正副職數)按照各級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執行,中層及以下管理崗位工作人員職數由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中層領導職數由事業單位編制部門按規定核定的,按照核定的職數執行。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職務分為七個等級,即壹至七級,其中高級職務壹至四級,副高級職務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11級至13級,其中13級為職級崗位。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負職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規定執行,待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出臺後,按新辦法執行。

3.壹級專業技術崗位是國家設立的特殊崗位,其設置要求、資格條件、程序和總量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之間,以及高、中、初級專業崗位內部不同級別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結構比例控制。

全省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全省總體控制目標是:高、中、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級別崗位比例為1: 3: 6,五、六、七級崗位比例為2: 4: 4,八、九、十級崗位比例為3: 4: 3,十壹、十二級崗位比例為3:4:3。

我省省、市、縣(市、區)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中、初級崗位內部不同層次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目標見附件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中,高級職務與副高級職務之間的結構比例,參照《福建省市(地)、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暫行規定》(任敏發〔2000〕80號)執行。對高層次人才密集的單位,正高級崗位與副高級崗位的比例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3.5: 6。

5.各區市、縣(市、區)根據國家行業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以及高、中、初級崗位內不同等級崗位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結合實際,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崗位和崗位等級的具體結構比例。

省級部門(單位)根據國家行業指導意見和實施意見制定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以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專業技術水平和人員結構狀況,按照各類事業單位高中級崗位比例不超過《福建省省級分類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控制標準》(附件二)的原則,確定本部門(單位)所屬各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數量。

各級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總量,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定的專業技術崗位比例。

(3)地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事業單位應設置壹至五級後勤技能崗位,分別對應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

2.地勤技能壹級、二級崗位應主要設置在技能等級要求高的地區。

3.地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壹、二、三級崗位總數約占地勤技能崗位總數的25%,壹、二級崗位總數約占地勤技能崗位總數的5%。各設區市、省直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實施意見,提出本地區、本部門、本機構不同等級地勤技能之間結構比例控制的具體標準和辦法,報省人事廳批準。

特設員額的設置

1.特設崗位是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的核定崗位,屬於事業單位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級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數、最高級別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進行核銷。

2.特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崗位基本條件

(壹)各崗位的基本條件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地勤技能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品行良好;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要求;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1.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四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2.各級員工崗位的基本資格: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具備七級職員崗位基本條件;獲得碩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具備八級職員崗位基本資格;大學畢業生,具備九級職員崗位的基本條件;大學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具備十級職員崗位的基本條件。十級職員崗位至九級職員崗位競聘上崗的基本崗位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1.專業技術職務基本任職資格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當包括準入控制的要求。

3.專業技術二級崗位任職資格除具備各類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2)在本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或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其他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得到省內同行認可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4.設區的市、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指導意見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5.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試行辦法》、《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本實施意見和自身事業發展需要,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等級要求等綜合因素,制定不同等級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的具體條件,報主管部門審批。

(四)職工技能的基本條件。

地勤技能崗位的基本素質:

1.壹級、二級地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壹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評定;

2.三級、四級技術工人應當在本工種下壹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完成學習和工人見習的學徒(學員),經初級技術等級考核合格後,可認定為五級地勤技能崗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崗位設置權限

(壹)事業單位崗位審計權限

1.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

2.設區的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3 .縣(市、區)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和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核,經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當地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4.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制定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省人事廳批準後,由直屬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5.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設置,由設區的市及以上申請,主管部門審核,按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或省人事廳批準。其中,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總數由設區的市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匯總後報省人事廳審批;縣(市、區)及以下事業單位原則上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確因工作需要設置的,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經設區的市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部門批準。二級崗位聘用後,員工名單報省人事廳備案。

(二)機構的員額總數、結構比例和最高級別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確需變更崗位設置方案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向原批準部門提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崗位設置方案:

1.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並,需要重新設置本單位崗位的;

2 .根據組織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

3.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不及物動詞實施步驟和方法

(壹)崗位設置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事業單位應在崗位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崗位設置政策規定,結合自身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構成特點,制定崗位設置計劃,並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3)和《福建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4);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

3.在核定的崗位總數、結構比例和最高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員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應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2)崗位聘用

1.事業單位根據人事部《試行辦法》、《實施意見》、行業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 以及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人社部發)《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任制實施意見的通知》(辦[2002]162號)和本實施意見,以及經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 按照按需設崗、競爭上崗、以崗定員、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已實行聘用制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可根據上述有關文件精神和本實施意見要求,按照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為其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級別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相應內容。

2.事業單位應當在崗位空缺的情況下,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和競爭招聘的有關規定,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要求,擇優錄用。對崗位急需、確有真才實學、工作實績突出的,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聘用。

3.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必須有具體的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承擔相應崗位所需的職責和任務,並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4.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2)申請人申請就業;

(3)聘用機構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和條件進行初審;

(4)聘用機構對通過初審的人選進行競爭性招聘或考核,根據結果提出擬聘用人選名單;

(5)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聘用人員;

(6)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開展鑒定工作

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聘用後,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對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和簽訂聘用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並組織考核驗收。

1.機構開展認可工作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則、崗位類別、崗位名稱、崗位等級、崗位結構比例、崗位聘用等主要內容);

(2)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3)和《福建省事業單位附屬崗位設置審核表》(附件4);

(3)《福建省事業單位首次聘用審批表》(附件5)。

2.省直事業單位報省人事廳審核確定,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人事廳審核確定;設區的市直屬事業單位報設區的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確定,設區的市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設區的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縣(市、區)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確定,並報設區的市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4)崗位工資的確定

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的規定程序,符合政策要求並完成規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憑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的《福建省事業單位首次聘用崗位審批表》,根據其聘用的崗位確定崗位工資和待遇。

七。組織領導

(壹)福建省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的。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事業單位實施人事聘用制度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

(二)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實施意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的實施,嚴格按照核定的各類崗位結構比例,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設區的市實施意見報省人事廳備案,縣(市、區)實施意見報設區的市人事局審批。各級各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註重調查研究,對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認真解決,妥善處理。

(四)事業單位應按照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各類具體等級的崗位及其聘用條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保證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職責、任務和資格條件聘用人員。

(五)各地、各部門、各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招聘中,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堅持群眾路線,切實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積極參與這項改革,確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順利實施。

八、嚴格紀律

(壹)各地、各部門、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依據國家《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實施意見》對不設崗、不聘崗的事業單位進行崗位等級確認、工資兌現或撥款。

(二)各地、各部門、各事業單位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崗位額度,不得突擊職工或突擊崗位。

違反本實施意見,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九。其他事項

(壹)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使事業單位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其現任職位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二)事業單位首次設置崗位,崗位結構比例不得超過現有人員比例。原來,根據《福建省關於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正規化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1993號),已核定的專項聘用指標不再單列,與正常聘用崗位相結合計算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現有人員結構比例超過核定崗位結構比例的單位,要通過自然減員、轉崗、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定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數量,根據事業發展的要求和加強隊伍建設的實際情況,逐步聘用,逐年充實。

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我省不再下達專業技術人員專項就業指標。符合省委、省政府《關於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幹規定》(閩委〔2000〕10號)要求,按照我省年度緊缺和急需人才引進目錄從境外和省外引進的人才,用人單位應從核定的崗位數中優先聘用,超過核定數的,可按規定程序申報特崗。

(三)事業單位對行業崗位設置有指導意見,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可以參照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後,參照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提出。

對規模小、數量少、崗位相對分散的事業單位,各地各部門可在壹定範圍內實行集中調控管理。

(四)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做好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國任辦發〔2007〕85號)精神,我省黨群系統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各級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做好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凡本省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壹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六)本實施意見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