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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工作人員部署的範圍和條件。

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條件和程序壹、調配條件調入單位的人員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和職位(崗位)空缺情況,機關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編制限額和下達的增人計劃。(壹)因工作需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調動:1。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務員從企事業單位調任、輪換、調入機關擔任助理調研員以上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2、企事業單位調整領導班子要抽調廠長、經理和廠長。3、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重大科技項目、支柱產業和新增或加強的部門需要補充的。4、企事業單位需要補充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急需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外,壹般不從省內企業調入。5.實行制度內人員交流,從基層選拔工作4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具有壹定專業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員。6、從省外引進的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聯系雲南用人單位,專業對口且工作急需的高校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急需技能人才短缺。引進的重點是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7.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擬調入人員。8.其他確因工作需要的人員。(2)照顧家庭困難,符合以下條件者可轉:1。解決夫妻分居,流動合理。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2、家庭有特殊困難或夫妻雙方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夫妻雙方均超過50歲或壹方超過55歲,且身邊無子女的,1在職子女可調劑到父母處工作。(三)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和有突出貢獻者榮譽稱號,家庭確有困難的,優先解決,動員條件可適當放寬。(四)跨地區轉移的人員,根據本人申請,符合現行戶籍政策的,可以辦理家庭成員和子女落戶手續。(五)試用期內,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考核處理的新進工作人員,不得調離。二是調動人員的調配手續,應先由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征求調入人員的意見,並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個人要求調動的,應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各單位要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人才,並按有關規定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認真考核考察。轉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鼓勵國有單位人員到非國有單位(包括個體私營企事業單位)工作。全民所有制人員流動到非國有單位,按有關規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可以保留原所有制身份或回本單位。用人制度規範、監督制約機制完善的獨立法人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向人事部門申報人事調動。是我省緊缺急需的高層次人才,實行特事特辦、審批;因客觀原因來不及征求原單位意見的,可以先向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反映,繼續與原單位協商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