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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201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發展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教育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適應。第三條 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第四條 自治縣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第五條 自治縣實行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教育管理體制。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鼓勵社會力量辦學。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審核其辦學資格和條件,規範其辦學行為,保證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在招生、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職務評聘、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同等對待。第二章 教育管理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改善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大力發展和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本縣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置專業,舉辦各類培訓。

實施學前壹年教育,積極發展學前三年教育。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小學就近入學,初中相對集中,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和調整學校布局。第九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降低輟學率。第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適當開設民族常識課。第十壹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以教學為中心,按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實施教學。加強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科學研究,提高教學質量。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及省人民政府規定征收的費用外,任何單位、組織不得向學校或通過學校征收攤派費用。

非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學費、雜費,並按規定填寫收費卡,向社會公開,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標準收費。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體制改革,實行中小學校長負責制,逐步推行教師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

改革中小學校長選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中小學校長聘任制,明確校長的任職資格,逐步建立健全校長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機制。第十四條 教育工作者必須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教育工作者,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第十六條 加強教師的教育和考核,嚴格按編制配備教師。

實施教師任職資格制度,優化教師隊伍。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招聘外埠優秀教師和優秀大學畢業生到本縣任教。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督導制度,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保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學校的場地、房屋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足額補償。第三章 教育投入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園、校舍、教育設施、設備、師資、經費等,逐步改善辦學條件。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對教育的投入,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第二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足額征收城市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不得擠占、挪用、扣減。第二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鼓勵和提倡農民通過義務勞動支持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和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