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件工資: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取6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爭議標的,按以下分段計算後累計收費:
(1)1000以下的標的物金額不得低於6000元/件;
(2)1,000至1,000元(含1,000元)以下部分為7%;
(3)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為6%;
(4) 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5%;
(5)654.38+0萬元至500萬元的4%(含500萬元);
(6)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為3%;
(7) 1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2%;
(8)2000萬元以上部分1%。
二、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可協商,按小時收費。小時收費標準可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業務能力和社會聲譽,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小時費按照律師投入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不足1小時收取小時費。兩名律師在壹項工作中提供服務的,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收費。
刑事案件中的律師費用:
1,偵查階段收費6000元/件至33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收費7000元/件至36000元/件;
3.壹審階段收費8000元/件至50000元/件。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