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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裏出了事,酒駕撞死四個人會怎麽樣?

根據刑法,酒後駕車造成四人死亡。

第壹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0月10日第113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33號)。

為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從事運輸或者非運輸的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擴展數據

個案分析

原公訴機關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河南省炎陵縣交通局汽車隊。

法定代表人成順利為組長。

訴訟代理人王永利,男,10月3日出生,1970,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該隊副隊長,住河南省鄢陵縣東街。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玉,2003年1月30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住長葛市大洲鎮長安路,系死者傅俊傑之女。

法定代表人:張艷華,女,10月5日出生,1977 165438,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大專學歷,教師,住址同上,系付宇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艷華的基本情況與上述相同。她是已故傅俊傑的妻子。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光榮,男,1945,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河南省長葛市河上橋鎮人民路42號,系死者傅俊傑之父。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漢族,農民,住址相同,系死者傅俊傑的母親。

原告李厚德,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縣人,職工,住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勝利街223-4號,系死者李海濤的父親。

原告王淑貞,女,1950年2月27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人,無業,住址同上,系死者李海濤的母親。

原審被告人常友良,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鄢陵縣人,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南省鄢陵縣大馬鄉後營村。

2003年6月365438+10月31日因違反交通法規被懷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165438+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當月6月14日被逮捕,同日被執行死刑。現羈押在懷遠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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