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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完善統壹、開放、競爭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根據需要推進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的制定。

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由省、地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應用。第五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區域、產業、土地、教育、金融、科技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支持和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平臺建設,推進創新發展、符合市場需求的國家、省、市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引導資本、技術、人力資源等要素集聚,打造人力資源服務全產業鏈。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基金,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力資源服務前沿領域和創新業態。

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培育,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群,通過建設骨幹企業和發展中小企業,增加人力資源服務供給。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列入本地區重點服務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目錄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新知識在人力資源服務中的應用;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人力資源服務產品,發展人才搜尋、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信息軟件服務、人力資源薪酬績效管理等新業態。

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組織和個人開發人力資源服務軟件、數據模型等產品,加強人力資源服務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將人力資源服務業高層次人才納入人才引進計劃,組織集中培訓,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從業人員的敬業精神和職業素養。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人力資源服務體系,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網絡,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向農村延伸,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平等、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招才引智、就業援助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支持各類人才向優先發展的行業、欠發達地區和基層壹線流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加強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者急需人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