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獲準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內地律師,在實習期間,也不得以中國律師的名義承辦法律事務。
三、僅取得中國律師資格者,不得持有律師執業許可證,不得以中國律師的名義在任何律師或非律師機構從事律師工作。
四、從1996年5月1日起,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司法部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懲戒委員會,分別予以處罰。為及時了解情況,嚴明紀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即將成立)壹旦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司法部和當地有關律師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