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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條例中的休學和復學

1,申請休學的規定

學生因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其父母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因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須持有關單位的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出具休學證明。連續生病三個月的學生要辦理休學手續。

2.關於學生休學期限的規定

休學時間,小學、初中學生壹般不得超過三年,高中學生壹般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其身份。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他部門相關證明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同意,可以繼續休學。

3.關於學生復學的規定

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學生,應當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學生返校後,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受教育程度將其編入相應的年級。

4、高中生自費出國留學中途退學管理規定。

凡本市全日制中學學生自費出國留學,需要在原學校保留學籍的,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向原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後,辦理休學手續,保留學籍壹年。保留期滿未返校者,自動放棄。凡擅自離校,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後仍不辦理休學手續的,按《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理(見本條第六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