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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國家自費留學生優秀獎學金實施細則》的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於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向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科)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六條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對申請人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和初審。

第七條各教育處(組)初審後確定的推薦人選名單將在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網站公示十天,聽取各方意見。最終推薦名單和推薦材料應於每年2月20日前報送獎學基金委員會。

第八條獎勵基金委員會邀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推薦候選人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在獎勵基金委員會網站進行第二次公示。

第九條獎學基金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批準後,通知相關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