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國企勞動合同簽訂多少年的問題,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類。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情形的,企業應當直接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