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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檔案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的個人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檔案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計劃、財政、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市的檔案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行政管理,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檔案管理人員,並將檔案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抵制和檢舉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有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的義務。第二章檔案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檔案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檔案發展規劃和有關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和指導轄區內各級各類檔案館和單位的檔案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保護、檔案教育、檔案宣傳和檔案人員培訓;

(四)依法查處檔案管理違法行為。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應有專人負責檔案工作,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並提供檔案利用。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統壹管理本單位的檔案,監督和指導本單位各部門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歸檔和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第十條各級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保管、整理規定範圍內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按行政區域設立綜合檔案館。綜合檔案館的設立,由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本市可以設立城建等專門檔案館。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可以設立部門檔案館。設立專門或者部門檔案館,由有關部門提出,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等單位可以設立檔案館,設立的檔案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地方綜合檔案館的基本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檔案館的基本建設和周圍環境應符合國家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第十三條各類檔案館、檔案管理、保護庫房、裝具等基礎設施和設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並保證檔案安全。第十四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檔案及相關專業知識,定期接受檔案專業培訓,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整理、歸檔,定期向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或者拒絕移交備案。第十六條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的重大政治、經濟、科學、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主辦單位應當註意收集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保證檔案的完整。第十七條市、縣(市)區對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進行鑒定或者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並對形成的檔案進行驗收。

國家和省確定的項目檔案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單位的科學技術研究、基本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設備開箱等項目的鑒定或驗收,應有本單位檔案管理人員參加,以保證檔案的完整。

不符合檔案驗收標準的項目,不得通過鑒定或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