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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定居的條件

1.北京積分落戶需要什麽條件?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學歷、職業和居住地、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構成。總分是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二、積分落戶政策中積分值如何解讀?

(壹)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京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或在京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有自己的住所,並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視同連續居住年限。

(3)學歷指標及分數

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專科(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取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依據,不得累加。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四)職業和居住地的指標和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申請人戶口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競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積分。其中國家獎最高分12分,本市市級獎最高分6分。只計算最高分,不累積加分。

三、積分落戶怎麽申請?

每年申請積分落戶壹次。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統壹向有關部門申報。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向社會公示其積分情況。公示通過後,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可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遷入;其配偶、父母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政策申請落戶。

法律依據:積分落戶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1,持有北京市居住證

2.45歲以下

3.已在北京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4.沒有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專10.5分;本科學歷15;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37分。